甘谷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四烧”管控工作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天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甘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四烧”有关事宜通告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甘谷县主城区:东至永宁路,西至杨赵路以西200米,南至南环路,北至新兴镇渭阳路(包括北城区)。在禁燃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加油站、加气站及输油管线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的单位和个人,经政府工作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强化辖区内日常监管,有效杜绝“四烧”现象发生。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户,不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域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
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管控规定,并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在禁燃禁放区域内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发现的“四烧”行为及时向有关乡镇进行举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甘谷县公安局
甘谷县应急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
甘谷县农业农村局
甘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