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28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为推动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开展,保证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3日
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综合管理,保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条 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国家技能人才评价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
第三条 质量督导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第五条 外督是指由省、市州人社部门(含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下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六条 内督是由评价机构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内部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及省属评价机构外部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所辖范围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外部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
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技能人才评价内部质量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的申报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九条 符合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
第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外督人员的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后的人员颁发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管理全省外督证卡和外督信息数据;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内督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培训考核合格后的人员颁发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并向省级人社部门报备内督人员名单。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外督证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附件2)制作。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负责内督人员的培训和委派。评价机构完成备案后需在首批次评价前完成内部质量督导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开展内督培训工作前,应制定具体的培训工作方案并向所属备案机构报备。评价机构开展培训也可向省级人社部门申请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通过评价管理平台或质量督导员库中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原则上每组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过程;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填写督导评分表,向委派机构反馈本次质量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自觉地、不断地学习钻研技能人才评价的各项知识和质量督导工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考核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考核规范)及试题(题库、卷库)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考生的资格条件、场地设施设备、考场秩序、试卷的安全保密、交接保管、试卷评阅、评审记录,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是否妥善保管,且完整、清晰、有效,安全保密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四)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控各项措施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严格按照人社部相关要求和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发放技能人才评价证书,有无违规制作、发放技能人才评价证书情况;
(六)报送的证书上网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完整,有无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利用证书数据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
(七)对群众反映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是否及时进行受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社部门;
(八)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外部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结合实际,可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针对质量督导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如下:
(一)质量督导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质量督导员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
(三)委派机构视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导工作。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小组成员需由3人以上组成。督导小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质量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五)专项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小组应形成质量督导报告书面反馈委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督工作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负责对本机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准备情况、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实行全程督导,如聘用外部机构质量督导员需签订聘用协议。各机构对每一批次每个考点的评价须安排内部督导人员开展内部督导,认真填写内部督导评分表(见附件3),并将本批次内部督导评分表报所属委派机构备案或通过评价管理平台及时填报上传内部督导评分表,评价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实际提出规范管理内督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外部质量督导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人社部门要严格评价机构考务规范管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考核场地须符合标准化考场设置并安装视频监控等硬件设备,满足远程监控督导要求;
(二)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和“谁委派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组织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外部督导工作并指导评价机构做好内部质量督导工作;
(三)外部质量督导工作应充分利用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平台,采用现场督导+远程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督导:省级人社部门可直接或委托市州人社部门进行现场督导,各市州人社部门也可自行安排现场督导。
2.远程监控督导:评价人数较少或无法现场督导的采取远程视频监控督导,要求评价机构视频监控摄像头设置符合规定,确保考场对角双摄像头、1080P以上清晰度并且考场范围全覆盖。
(四)各市州人社部门在督导过程中要检查评价机构全过程档案资料和视频影像资料保存情况,确保评价过程全记录,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同时督促评价机构及时将视频资料上传至监管平台;
(五)市州人社部门受省级人社部门委托进行的外部质量督导活动,在督导结束后将督导结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市州安排的本级外部质量督导活动,在督导结束后自行保存相关资料;
(六)省级人社部门委托市州人社部门进行的外部质量督导活动相关劳务费由委托人承担。市州人社部门安排的本地区外部质量督导相关劳务费自行承担;
(七)各市州人社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省人社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内督、考评、考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部质量督导小组在日常督导工作中根据督导情况现场填写督导情况记录表(见附件4、附件5),工作结束及时向委派机构提交。
第四章 违纪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取消当次科目成绩。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
1.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在考场(或考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当年不得参加评价。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再参加评价。
1.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3.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5.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三)2-5年不得参加评价。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2.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5.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7.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评价活动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务管理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的;
2.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4.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5.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反馈情况,由考评人员证书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并要求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2.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考生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三)内部质量督导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问题反馈。在质量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情节轻微、可当场整改的情况,质量督导人员应现场向评价机构反馈,要求其立即进行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约谈提醒。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汇报,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1.对考生的评价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2.评价工作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评价环境进行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3.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4.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三)限期整改。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汇报,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第二十八条(二)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2.已被提醒,再次违反约谈提醒处理所列情况的;
3.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5.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6.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8.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四)终止备案。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汇报,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同时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1.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2.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3.为考生或协助考生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考生违规报名的;
4.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5.证书数据造假的;
6.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二十八条(三)规定的;
7.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8.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五)违纪违法。对于评价机构涉及违纪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汇报,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生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经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序评价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机构应同时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评价机构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经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对评价机构和考生、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对评价机构和考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对已由其他机关处理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个人,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以相关处理结论为依据,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社部门、各技能人才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94号)同时废止。